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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作者: 来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4-12-0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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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在内黄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有奖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