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演出场所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实施主体 内黄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二、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三、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四、办理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六、申办材料
1. 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演出节目单
4.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5. 演员名单
6.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7.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样
8.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 演出协议
10. 演出活动承诺书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