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公管办〔2020〕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异议
(质疑)、投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畅通异议(质疑)、投诉渠道,规范异议(质疑)投诉行为,依据《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异议(质疑)、投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议(质疑)、投诉处理职责分工
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异议(质疑)答复工作。
县财政、住建、交通运榆、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委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各自行业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负责对收到异议(质疑)、投诉材料的登记、分转,并督促受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上述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二、异议(质疑)、投诉受理渠道
(一)异议(质疑)受理。招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中标明异议(质疑)受理单位,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受理项目的异议(质疑)。
(二)投诉受理。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公开投诉受理科室、受理电话、办公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监管项目的投诉事项。
(三)综合协调。县公管办视情况可对异议和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三、异议(质疑)、投诉提出条件及方式
(一)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质疑)
投标人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对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供应商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提出异议(质疑)。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质疑)方式应当以书面或网络形式提出。
(二)对开标过程的异议(质疑)
投标人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开标过程中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开标环节提出异议;供应商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质疑)。
对工程建设类项目开标过程的异议(质疑),应当以现场或开标系统提出。
对政府采购类项目开标过程的异议(质疑),应当以书面或网络形式提出。
(三)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异议(质疑)
投标人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日的公示期间内对工程建设类项目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供应商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提出异议(质疑)。
对中标(成交)结果的异议(质疑)方式应当以书面或网络形式提出。
(四)对交易活动提出投诉
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参与者,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先提出异议(质疑),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问内作出答复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交易活动提出的投诉应当以书面或网络形式提出。
(五)对交易主体行为的投诉
对招标(采购)人授权代表、代理机构服务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的行为有异议的,向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及其服务的投诉,向县公管办书面提出。
四、异议(质疑)、投诉受理条件
(一)异议(质疑)、投诉的主体应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有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人为利益关系人的,应提供与交易项目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异议(质疑)人、投诉人是法人的,异议书、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代表应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其他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质疑)投诉的,异议书、投诉书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投诉人本人签字,附有效身份证明。
(四)异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
3.异议人请求及主张;
4.提出异议的事实根据: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异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异议(质疑)须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
(五)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投诉人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投诉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网络投诉须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签章。
五、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程序
(一)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受理异议(质疑)处理程序
1.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直接受理的异议(质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不子受理的,应书面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及理由。
2对公管办或行政监督部门转办的异议(质疑),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处理,并向公管办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备处理结果。
3.对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按规定作出答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程序
1.各行政监督部门接到的异议(质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时限内转交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并对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各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受理或接收转办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处理程序应主要包括:(1)项目登记。对依法合规的投诉问题进行登记;(2)调查处理。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调查取证等环节,投诉处理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向交易活动其他当事人调查情况。对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最先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由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3)做出决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4)建立档案。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投诉案件进行整理归档,存档备查。
(三)县公管办处理异议(质疑),投诉问题程序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质疑)、投诉问题进行登记。
2.对登记的异议(质疑)材料、当日分转至相应的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处理;对登记的投诉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分转至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3.视情况对异议(质疑)、投诉事项进行督办。
4.对分转的投诉问题,行政监督部门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县公管办备案。
5.定期对受理的异议(质疑)、投诉进行统计,并实时进行通报。
(四)异议(质疑)、投诉受理时间及调查处理期限
1.异议(质疑)材料直接交至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投诉材料直接交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以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接收时间为准。
2.异议(质疑)、投诉材料由公管办转办的,以转办的时间为准;转办的异议(质疑)、投诉材料是否受理,以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具体决定为准。
3.异议(质疑)材料同时递交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管办的,以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投诉材料同时递交给行政监督部门和公管办的,以行政监督部门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办理投诉的时限规定,对于即将逾期的投诉,县公管办应在投诉处理逾期前5个工作日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超时预警。
(五)异议(质疑)、投诉处理结果反馈、通报程序
1.行政监督部门须将投诉受理情况、处理情况及时抄报县公管办。
2.按照相关规定,定期通报投诉受理情况、处理结果;
3.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违纪的,
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1.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若在投诉期限内,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提出新的证据,且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因情况复杂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按规定适当延长时间,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3.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举报。
4.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满意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异议(质疑)、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异议(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形
1.异议(质疑)人为非交易相关利益人的;
2.无明确异议事项和内容或与交易活动无关联的;
3.无充分有效证据或涉嫌恶意异议的;
4.异议其他单位投标文件详细内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的;
5.超出项目规定异议时限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的:
7.异议书不符合要求的;
8.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二)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人非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利益关系人的;
2.投诉人未按规定提出异议(质疑)的;
3.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的:
4.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要求的;
5.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
6.超过投诉时效的;
7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未提供新证据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9.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七、关于恶意投诉的处理
对恶意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都门查实后予以驳回并按照诚信体系建设相关规定认定为不良行为,禁止参与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恶意投诉:
(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或经查投诉失实,被告知后仍投诉的:
(二)投诉受理后,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仍故意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投诉的;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四)采用要挟、敲诈、逼迫竞争对手支付费用的;
(五)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
(六)以其他方式进行恶意投诉的。
2020年1月13日